國立體育大學/黃永寬 教授
幼兒的運動遊戲是象徵的(symbolic)、富於意義的(meaningful)、主動的(active)、愉悅的(pleasurable)、自發的(voluntary)或動機性的(motivated)、規範的(rule-governed )及情節的
(episodic)(桂冠編,1999)。幼兒經由運動遊戲的刺激,無論是在身體、心理、感情及社會人格上,都
會有良好的發展。因此,運動遊戲對幼兒來說確實是有它特徵所在,即幼兒運動遊戲在本質上是一種自
發性、自由性、娛樂性、非現實性及創作性的過程與意願,若沒有此過程與意願就達不到樂趣化的效果
與作用。運動遊戲擁有1.由個體的內在動機所引起,自願自發的行為;2.個體是主動積極且自由;3.強調
過程中的娛樂性、非現實性及創作性,而非結果;4.帶來給個體快樂及正向的情緒…等特徵。被動或消極
旁觀的行為、無所是事,如:兒童看電視或是看運動比賽均不算是運動遊戲(張欣戊,1989)。
因此幼兒運動遊戲可以區分為下列三個特徵:
1. 基礎性:基礎性是指實施的運動遊戲所要發展的身心素質和所組織活動的內容都是低層次的、必須的、易做到的、是幼兒未來學習發展的基礎。其內容幼兒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走、跑、跳、投、爬及其遊戲、玩球、律動和簡單有趣的體操。
2. 興趣性:是指幼兒運動遊戲活動內容對幼兒有較強的情感和認知的吸引力。
3. 綜合性:是指幼兒運動遊戲具有健身、育德、啟智、培養和發展個性的教育內容,同時也應與幼稚
園其他教育相配合。幼兒運動遊戲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已自我形成一套行為規範和遊戲規則:在活
動的過程中幼兒相互尊重、相互關心和幫助、權利義務分明、相互遵守規範。
因此只有配合幼兒能力所及並主動參與活動,並在過程中伴隨著能量的消耗、自我的征服、成就感的體驗及自我目標的實現與達成才算是幼兒運動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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